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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农牧发﹝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3-1   

梧州市万秀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兽医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切实做好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万秀区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秀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8年3月1日

 

万秀区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在2018年 6月30日前,对全区所有牛、羊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 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 附件。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有条件的 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 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等疫 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 ”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 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职分工,实施免疫方案。

各镇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负责组织政府釆 购动物疫苗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 组织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免疫开展情况,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规范经费合理使用。负责按规定核查畜禽免疫情况,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免疫义务情 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釆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使用及免疫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镇按照本方案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镇实施方案。

(二)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和动物疫苗管理。各镇水 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 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进一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各镇要按照自治区农业 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规定,推进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 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釆购、财政直补。 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符 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及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向获得农业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釆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后,应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产品批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情况(参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附件2的附表5《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疫苗釆购备案表》格式)报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釆购、使用记录档案,档案材料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釆购强制免疫苗数量、种类、备案、免疫、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五)组织技术培训,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要加强对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使用疫苗种类。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镇要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按各地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曰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八)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强制免疫疫苗釆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曰报告制度。各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各镇兽医站要在当地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镇兽医站要加大督查 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当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狂犬病免疫方案》

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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